
藝穗節辦理至今邁入第八屆,以非主流、創新、實驗的臺北藝穗節,在特異且新穎的創新空間中演出為主要特色,從愛丁堡到亞維儂,藝穗的「OFF」與「Fringe」重新提供創作的更多可能,這也是藝穗節的精神所在。
今年因為演出團隊在網站上標注:「因演出空間在地下室,不建議輪椅使用者前往欣賞」,遭身障團體檢舉,雖臺北市文化局及文化基金會立即回覆致歉,依然無法平息怒火,反而引來敷衍、官派等負面的觀感,身上團體也立即結盟聯合發表申明,要求北市府道歉並提出改善措施,但市府團隊的回應依然遭嫌誠意不足,至今尚未平息眾怒。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身障法)從推行以來和表演藝術團體之間的平衡持續不斷擺盪,從身障法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看來,表演藝術團體雖然自行籌劃演出,但因為選擇公營之場館就必須提供身障者免費及一名陪伴者免費,但表演藝術團體之營運本就困難,從表演藝術成本病(Baumol's cost disease)的觀點來看,表演藝術團體其實也是需要被補助與扶植的另一種弱勢團體,因此權衡之際我們只好將團隊自辦的演出是為民營之場所,給予身障及一名陪伴者半價優惠,作為鼓勵身障者參與活動的方式。
而今演藝團體將場地舉辦在對身障者不便之展演空間,雖然主辦單位是臺北市政府理應負全責,但演出團隊僅期待以善意的提醒,卻引起軒然大波,對新興的表演藝術團體而言,應該造成不少的傷害。但這也並非身障團隊體的不是,而該檢討的是目前對於身障團體的不友善,從根本就存在,只是天真可愛的團隊引燃了國家對於身障團體的諸多假意的平等與友善。
據文化局表示,承辦藝穗節之文化基金會動員工作人員赴社會局協助爬梯機,將在藝穗節期間協助需要的身障人士前往看戲,但爬梯機的數量有限,是否可同步提供多場地之需求,目前經待規劃與安排。但其根本的問題是,我們的執政者從未思考過身障者的平等或服務究竟該如何建構?如果臺北藝穗節的精神辨識在許多特殊的空間中演出,為何不能從思考的前端就將爬梯機、輪椅車等配套方案列入思考,讓這些看似不便利、不友善的空間可以也更多機會提供完整服務給身障人士。










